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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付咪娜、顿晓晨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咪娜,顿晓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咪娜,女,汉族,1980年7月8日,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顿晓晨,女,汉族,1989年7月19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付咪娜因与被上诉人顿晓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并不是发生纠纷的合同当事人,该合同确定的约定管辖条款对其没有约束力,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发生争议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签订的《河南省米亚舞蹈培训中心股份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约定上诉人为协议中的甲方,并约定发生纠纷由河南省米亚舞蹈培训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河南省米亚舞蹈培训中心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