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艳芳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芳,杜乌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171号之二原告:吴艳芳,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鱼敏,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原告配偶。被申请人:杜乌笋,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吴艳芳与被告杜乌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吴艳芳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艳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艳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李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