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森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周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森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周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森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安天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广州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周猛1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