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潘仁有与被执行人潘镇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仁有,潘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潘仁有,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王建,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镇国,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仁有与被执行人潘镇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镇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