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欧华与胡燕珍、陈敬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初100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华,胡燕珍,陈敬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2民初1002号原告:欧华,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胡燕珍,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陈敬贤,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告欧华诉被告胡燕珍、陈敬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华、被告陈敬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燕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欠款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8月8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2月起为被告胡燕珍位于九佛镇莲花大街三巷四号一栋六层半楼及被告陈敬贤位于燕塘村一栋四层半楼进行装修,装修时间为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两栋楼的装修款共119000元。装修期间付人工费76000元。2013年9月下旬原告通过萝岗九龙镇司法所向被告拿5000元,还欠38000元未付。通过司法局调解,被告胡燕珍于2015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但此后未还钱。被告胡燕珍辩称:欠条是我本人出具的,原告到我家声称要跳楼,我没办法才写了这份欠条。因为我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说明欠装修款38000元,所以对原告主张我承担清偿责任无异议,只是我现在没有钱还。被告陈敬贤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我方不应承担责任。(一)我方与原告于2013年已经结算清楚,我方的房屋的装修结算金额是53000元左右,我按照进度款给付的,完工后半年内已经付清了;(二)被告胡燕珍是我老婆的表姐,因为我先装修,恰好被告胡燕珍也要装修,被告胡燕珍就找了原告去装修。关于装修事宜系他们自行协商的,原告主张的另外一套房屋的产权人是被告胡燕珍,被告胡燕珍找原告装修产生的装修费用与我方无关。最后装修结算也是由被告胡燕珍与原告结算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陈敬贤聘请原告对黄埔区燕塘村一栋四层半的楼进行装修,装修项目包括批荡、贴外墙砖及地板砖,装修于2013年5月完工。2013年2月,被告胡燕珍聘请原告对黄埔区九佛镇莲花大街三巷四号一栋六层半的楼进行装修,装修项目包括批荡、贴外墙砖及地板砖,装修于2013年6月完工。原告陈述:装修完工后,双方进行过结算但未签订结算协议,其中胡燕珍的房子的装修结算价为65000元,陈敬贤装修的房子的装修结算价为54000元。陈敬贤共向原告支付了81000元,陈敬贤称其中54000元为支付其房子的装修款,另外27000元是胡燕珍委托其转交给原告的。原告确认陈敬贤的装修款已经全部付清。2015年8月7日,胡燕珍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欧华装修款38000元,每月还1000元到2016年8月份清数。”出具欠条后,胡燕珍未向原告支付装修款。庭后原告提交书面说明表示放弃关于欠付装修款利息的主张。上述事实有《欠条》、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两被告将其自有房屋分别委托原告进行装修,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的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已装修完工,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装修款。被告胡燕珍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装修款38000元,其虽主张是原告声称要跳楼其没办法才出具,但原告对胡燕珍所述不予确认,胡燕珍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欠条》予以采信。胡燕珍出具欠条后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其应向原告支付所欠的装修款38000元。原告庭审时确认被告陈敬贤的装修款54000元已全部支付完毕,故其主张陈敬贤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撤回欠付装修款利息主张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燕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华支付装修款38000元;二、驳回原告欧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胡燕珍负担。原告已预缴该款,本院不作退还,由负缴费义务的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祖艳代理审判员 王 梦人民陪审员 臧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小娜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