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812号原告:尹某某,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耿某某,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桂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