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荣文君与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钟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文君,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钟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民初1345号原告荣文君。委托代理人曾晓文,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7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号综合楼。负责人钟金莲,系该私营企业投资人。被告钟金莲。原告荣文君与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钟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步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红梅、杨芳参审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文君的委托代理人曾晓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钟金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8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承诺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被告钟金莲亦就以上借款向原告出具了连带责任担保函。原告于当日将上述借款汇入了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尔后,被告除归还部分利息外,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万元,借款利息33.6万元(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5年2月12日,顺延照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钟金莲对以上第一项请求所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归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3、被告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企业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的主体资格。4、被告钟金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钟金莲的主体资格。5、借据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借款的相关情况。6、担保函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担保的相关情况。7、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己将借款交付。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钟金莲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13日,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荣文君借款28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内容是:“今借到荣文君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2800000.00元),用于经营周转,定于贰个月内归还。借款月息5%,于每月5日前支付,借款到期当月利息连同本金一并归还。借款(转)入以下银行账户:户名: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邵阳长岭支行,账号:×××。借款人如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利息,出借人(债权人)可要求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如因借款人违约,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均应向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借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一: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加盖印鉴),法人代表:钟金莲;借款人二: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未盖印鉴),法人代表:钟金莲2014年8月13日”。同日,被告钟金莲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连带责任担保函”,内容是:“荣文君先生:担保人自愿以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为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在贵处的借款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2800000.00元)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债权到期后24个月。特此致函。担保人:钟金莲2014年8月13日”。原告于当天通过自己开设的中国工商银行邵阳红卫支行账户(×××)向被告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账户(×××)分别汇入人民币500000元、2300000元,共计人民币2800000元整。此款被告已用于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的生产经营。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原告荣文君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336000元(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5年2月12日,顺延照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因而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共同向原告荣文君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且原告已将借款汇入被告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的账户,被告并已将借款用于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的生产经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未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相应责任。被告钟金莲向原告出具“连带担保责任函”,依法应对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所欠原告的共同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所欠原告荣文君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元,利息336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13日计算至2015年2月12日,利息顺延照计),并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钟金莲对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应归还给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888元,由被告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三眼井家私城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归还原告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步城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