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纪占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占奎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占奎,男,1943年1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2015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5)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占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雷、高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占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和2015年4月份,被告人纪占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海流滩村七组分给其管理的林地推毁。经榆林市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毁地为林业用地,地类为防护林,覆盖度35%,推毁林地面积共计11.16亩。上述事实,被告人纪占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纪占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薛某、方某、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鉴定聘请书、毁林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林地权属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占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占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在侦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林地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占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