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斌与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刘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680号原告:李斌,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文,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海涛(曾用名刘世民),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斌诉被告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斌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 判 长 刘博洁审 判 员 李世华人民陪审员 汪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