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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辖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连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庆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办事处水门子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毅,系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师,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淮河街**号2-2-1。上诉人大连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54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庆师曾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登记立案,但该院对本案答复不予受理,并提供了该院对相类似案件的生效裁定,认为此类案件系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张庆师随即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按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予以受理是对原告诉讼权利的保护,否则案件将会形成推诿管辖的现象,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刁 勇审判员 周贵祥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