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海斌与王少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斌,王少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773号原告:陈海斌,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野,青田县。被告:王少堂,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陈海斌与被告王少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海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陈海斌负担。审判员  周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