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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续跃飞、续耀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续跃飞,续耀奇,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续跃飞,续耀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3173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17203889-X。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代俊山,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叶县。被告续跃飞,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续耀奇,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续跃飞、续耀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陈恩峰人民陪审员  杨 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