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续跃飞、续耀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续跃飞,续耀奇,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续跃飞,续耀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3173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17203889-X。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代俊山,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叶县。被告续跃飞,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续耀奇,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续跃飞、续耀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陈恩峰人民陪审员 杨 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