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蕾、黄玉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蕾,黄玉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418号之一申请人任蕾,女,1990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黄玉金,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人任蕾与被申请人黄玉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玉金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xx室房屋(房权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并以担保人吴婧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xx号房屋(房产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吴婧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xx号房屋(房产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