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区支行、王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区支行,王锋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南。负责人:徐行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锋,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胜,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泽超,河南尊严���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9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锋要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区支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存款损失338000元,原审判决对王锋是否妥善保管手机银行登录密码、银行卡密码,建设银行是否向王锋在银行预留手机号发送转账支付350000元的验证码未予查清,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95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开发区支行预交的上诉费63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李光胜审判员 张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井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