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黄小建与段生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建,段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建,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富阳市鹿山街道。被执行人:段生鹏,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黄小建与段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段生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小建货款3691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段生鹏尚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部分款项并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