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容邱竹木加工厂与王贞方代明秀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容邱竹木加工厂,王贞方,代明秀,霍之容,霍本军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103号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容邱竹木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幸元洪,厂长。被申请人:王贞方,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代明秀,女,193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霍之容,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霍本军,男,1997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容邱竹木加工厂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贞方、代明秀、霍之容、霍本军价值7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邱堂梅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容邱竹木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容邱竹木加工厂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博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