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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诗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王诗驿,女,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负责人:韩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诗驿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402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