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胜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胜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4刑初39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胜荣,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胜荣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耀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胜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江胜荣在张某的灵芝菌厂干活时发现搭建灵芝大棚的田里有一捆遮阳网和一卷塑料薄膜,当晚8时许,其趁周边无人之机,将田地里的塑料薄膜和遮阳网盗走拿回家里藏匿。2017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江胜荣窜至同组村民潘某家,揭掉房顶瓦片进入潘某家杂物房,将屋内存放的腊肉盗走藏匿在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江胜荣家里查获其盗窃的塑料薄膜共计20.3公斤、遮阳网共计20.3公斤和腊肉73.78公斤,并将被盗物品发还失主。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鉴定:被盗的20.3公斤塑料薄膜价格为人民币284元,被盗的20.3公斤遮阳网价格为人民币284元,被盗的73.78公斤腊肉价格为人民币2951元,以上被盗物品总价格为人民币35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所盗物品照片,被害人潘某、张某的陈述、证人解某、江某、张某、罗某的证言,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及领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胜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采取上房揭瓦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胜荣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其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胜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穆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