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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兰诉被告刘廷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刘廷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200号原告:张淑兰,女,194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廷材,男,69岁,满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张淑兰诉被告刘廷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淑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淑兰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淑兰负担。审判员  包银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国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