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031号原告陈某某,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被告王某,女,1993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