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超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刘恩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超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刘恩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542号原告:山东超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东外环路5359号。法定代表人:李梅,董事长。被告:刘恩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超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恩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