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姚贸、赵茗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茗安,姚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茗安,男,生于1961年6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姚贸,男,生于1972年5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13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赵茗安申请执行姚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茗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晓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