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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合兴现代农机农民合作社与宋立民、赵大鹏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合兴现代农机农民合作社,宋立民,赵大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393号原告五大连池合兴现代农机农民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法定代表人:孙立柱,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之敏,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民,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门农垦社区。被告赵大鹏,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门农垦社区。原告五大连池合兴现代农机农民合作社因与被告宋立民、赵大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五大连池合兴现代农机农民合作社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