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汝起、魏素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汝起,魏素珍,史秀芝,陈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84号申请人:刘汝起,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申请人:魏素珍,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史秀芝,女,195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现涛,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半挂货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现涛驾驶的冀A×××××号半挂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翠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