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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德阳市柏隆镇全喜加油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德阳市柏隆镇全喜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杨超被执行人:德阳市柏隆镇全喜加油站杨超诉德阳市柏隆镇全喜加油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超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德阳市柏隆镇全喜加油站已履行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二日书记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