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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特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赛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特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赛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02民初471号原告:湖北特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经济开发区福广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贵州赛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北办事处董家堰村四组6号。法定代表人:李树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特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赛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赛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连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州赛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经销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在贵州省代为销售原告生产的空压机组,原告以每台2500**元价格供货给被告,被告在其地区不得以每台低于2900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在协议有效期内,被告销售空压机组不得少于4台;被告在销售出空压机后7天内须向原告一次性付清机组全款;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空压机组三个月内没有售出的,须向原告支付全款的30%作为���金,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每天按设备总额的5‰向守约方交滞纳金。双方还对机组质量、服务及维修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销售出一台空压机组,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2015年10月2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仍下欠75000元货款未付,同年12月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此后拒付下欠的货款55000元。原告多次催讨尾款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贵州赛德经本院合法传唤,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在举证期内未举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九与原件核对一致,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实际销售一台空压机组和被告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告提交的证据八对账函,因无原件核对,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经销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负责在贵州省代为销售原告生产的空压机组,原告以每台2500**元价格供货给被告,被告在其地区不得以每台低于2900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在协议有效期内,被告销售空压机组不得少于4台;被告在销售出空压机后7天内须向原告一次性付清机组全款;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空压机组三个月内没有售出的,须向原告支付全款的30%作为定金,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每天按设备总额的5‰向守约方交滞纳金。双方还对机组质量、服务及维修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销售出一台空压机组。2015年1月7日、同年3月10日、同年12月4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95000元,尚下欠货款55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尾款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经销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销售一台空压机组后,仅支付货款195000元,下欠货款55000元未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5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第9条第4款中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机组三个月内仍未将甲方机组售出的,若乙方仍要求继续摆放的,需向甲方支付机组全款30%作为定金,否则视乙方违约,且乙方须每天按设备总额的5‰向甲方交滞纳金。”上述违约条款是针对被告收货后三个月未售出设备的违约约定,而本案中被告已售出一台空压机,仅是未支付全部货款,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是在收货三个月之后售出的上述设备,故上述违约条款不适用,又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又未要求支付未付货款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55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赛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特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55000元;二、驳回原告湖北特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贵州赛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军勇人民陪审员  刘君娥人民陪审员  曾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新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变更的,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明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证据目录:原告湖北特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及基本信息;证据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原告的主体由原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据三、被告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及基本信息;证据四、经销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经销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以价格25万元向被告提供型号为TWT605D-17T的空压机一台,如被告7天售出该设备的,���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设备全款;如三个月内仍未售出需继续摆放应向原告支付设备全款的30%作为定金;证明该协议约定一方违约的,违约方需每天按设备总额的七分之五向守约方交滞纳金;证据五、合同评审单、货物出厂单、出库通知单,证明原告售给被告的空压机设备出厂的经过和手续;证据六、货物运输协议书、运输人身份信息,证明原告委托运输人将被告采购的空压设备通过物流公司运送给被告的事实;证据七、送货单,证明被告实际接收型号为TWT605D-17T的空压机壹台及相关附件的事实;证据八、对账函,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份经过书函对账,截止2015年10月24日,被告自认差欠原告70741元货款的事实;被告自己承诺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付清欠款的事实。���明3、被告没有按约定付款早已构成违约的事实;证据九、付款明细,证明:证明被告至今只向原告支付195000元的货款,仍差欠55000元货款未付;被告违反约定至今仍未向原告付清货款的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