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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浦镇宏明电讯厂、徐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新浦镇宏明电讯厂,徐桂明,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镇汇丰化纺织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新浦镇宏明电讯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六塘南村。代表人:徐桂明,该厂厂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桂明,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新浦镇宏明电讯厂厂长,住慈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慈溪市新浦镇汇丰化纺织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六塘南村东路***号。代表人:潘孝国,该厂厂长。上诉人慈溪市新浦镇宏明电讯厂、徐桂明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慈溪市新浦镇汇丰化纺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13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新浦镇宏明电讯厂、徐桂明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慈溪市新浦镇宏明电讯厂、徐桂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新浦镇宏明电讯厂、徐桂明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133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80元,减半收取15040元,由上诉人慈溪市新浦镇宏明电讯厂、徐桂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