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裴玉良与刘海涛、于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玉良,刘海涛,于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1196号原告:裴玉良,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海涛,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于兰兰,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护士,住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四条委*组。原告裴玉良诉被告刘海涛、于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裴玉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兰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玉良撤回对被告于兰兰的起诉。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尹明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