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723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723号原告: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3号国泰大厦2号楼。法定代表人:袁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甫,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瑜,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铁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