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蒋文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银皓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银皓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444号原告:蒋文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蒋文健,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甲洪,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祖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银皓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江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393850G。法定代表人张力,经理。原告蒋文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银皓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蒋文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文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吴家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