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付小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660号起诉人付小满,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2016年4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付小满的起诉材料,要求法院判令:1、被起诉人谢卫华赔偿致伤起诉人付小满的医疗费84855.27元、误工费2550元、护理费2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递交的起诉材料中缺少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经本院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后,其仍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故不符合立案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付小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彩虹审 判 员 杨军梅代理审判员 邬化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曾雨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