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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如忠、朱丽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如忠,朱丽娟,朱越明,毛建林,金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493号申请执行人朱如忠,男,194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朱丽娟,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朱越明,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毛建林,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宇集团木工,户籍地重庆市忠县,暂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金国庆,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人毛建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602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人毛建林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如忠、朱丽娟、朱越明共计人民币375377元,扣除已预付的人民币10000元,尚应赔偿人民币36537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国庆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如忠、朱丽娟、朱越明共计人民币13268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国庆已经全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54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单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