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钟建立申请执行刘铁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建立,刘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382-1号申请执行人钟建立,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刘铁军,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豫1728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铁军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铁军有工资收入,有遂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5年度考核奖和应休未休假工作人员工资报酬未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铁军工资收入20271元,或冻结、划拨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贾耀坤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