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怡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夏治洪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怡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怡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予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力连海,夏治洪,彭磊,段炼,唐亚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808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6号附43号1幢1-商业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7986692F。法定代表人:刘晓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怡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明桃一路1201号,注册号500221000036180。法定代表人:彭磊,执行董事。被告:重庆怡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玉峰村六社,注册号500112000163212。法定代表人:彭力连海,执行董事。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村白岩组,注册号500240000004652。法定代表人:彭力连海,执行董事。被告: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注册号500242000001778。法定代表人:彭力连海,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予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号1幢附3号,注册号500000400088768。法定代表人:张吉成,执行董事。被告:彭力连海(曾用名彭力),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夏治洪,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彭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段炼,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唐亚军,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怡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怡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予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力连海、夏治洪、彭磊、段炼、唐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例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