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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国市民主橡胶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国市民主橡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4民催1号申请人:安国市民主橡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安国市郑章镇新安村。法定代表人:侯永安,系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人安国市民主橡胶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安国市民主橡胶厂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2/20595611,付款人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收款人为乌海市冀源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28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5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1月5日的一张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国市民主橡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00元,由申请人安国市民主橡胶厂负担。审 判 长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包艳玲人民陪审员  刘凤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好思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