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殷月凤与吴云朋、徐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月凤,吴云朋,徐永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477号原告:殷月凤,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吴云朋,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徐永利,男,42岁,汉族,居民,住烟台海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路***号。原告殷月凤与被告吴云朋、徐永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徐永利已赔偿损失、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月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