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叶桂球与陈春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球,陈春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265号原告叶桂球,女,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委托代理人叶海民,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良,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委托代理人杨国鸿,浙江守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桂球与被告陈春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叶桂球于2017年2月9日起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诉调中心先行调解。后因调解未果,本院依法于2月13日登记立案。原告叶桂球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桂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桂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已减半),由原告叶桂球担。审判员 朱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爱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