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乾坤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乾坤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乾坤,男,住泗阳县。2006年10月20日因赌博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09年6月23日因赌博被泗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09年6月24日因赌博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09年8月21日因赌博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5月13日因吸毒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1年5月14日因吸毒被泗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4日因吸毒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3月16日因吸毒被泗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乾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明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乾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8月间,被告人赵乾坤容留金某、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宜信信贷其办公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本人亦参与吸食。分述如下:1.2016年7、8月间,被告人赵乾坤先后二次容留金某在其办公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2.2016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乾坤容留金某、王某甲在其办公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3.2016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乾坤容留金某、成某在其办公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4.2016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乾坤容留金某、成某、王某乙等人在其办公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其本人亦参与吸食。另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人赵乾坤因吸毒被泗阳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民警传唤至该所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乾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成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管理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乾坤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予以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乾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乾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乾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立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