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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某、古某盗窃、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古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法定代理人梁梅昌,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深圳市罗湖华丽路1039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某。法定代理人古思宁,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梅州市梅江区。法定代理人张素兰,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大专文化,梅州市梅县区粤东医院工作人员,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审被告人卢某。法定代理人卢剑,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梅州市梅县区。法定代理人刘秀梅,女,1983年3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梅州市梅县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古某、卢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粤14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六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二、被告人古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三、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原审被告人梁某、古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古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古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古某撤回上诉。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彬审 判 员  范宜佳代理审判员  刘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