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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井耀与任金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耀,任金全,刘井耀,任金全,刘井耀,任金全,刘井耀,任金全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421号原告刘井耀,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任金全,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井耀与被告任金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井耀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