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苏不井、夏丙海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不井,夏丙海,李淼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3民督12号申请人苏不井,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被申请人夏丙海,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武陟县,被申请人李淼,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武陟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夏丙海、李淼支付申请人借款107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夏丙海、李淼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107000元。本案诉讼费813元,由被申请人夏丙海、李淼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伟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