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XX与代俊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代俊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400号原告XX,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俊伟,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李昕中,河南伦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代俊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虎审 判 员  刘灵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