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016号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闵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渭南市平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校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