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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翁南飞与字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南飞,字胜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5551号原告:翁南飞。被告:字胜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南飞与被告字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8年12月12日,债务人字胜雄从原告处借走3万元人民币,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张,于2010年12月10日,在债权人追要下,偿还原告5000元,对于余款,被告却迟迟不还。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本案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南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冯玉清人民陪审员崔凤芝人民陪审员卢翠敏二O一八年五月二日书记员张春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