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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遂宁市森冠木业有限公司与陈忠兰、吴正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森冠木业有限公司,陈忠兰,吴正英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612号原告:遂宁市森冠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演化寺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692262668P。法定代表人:杨永记,系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晓明,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燕,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兰,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第三人:吴正英,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2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遂宁市森冠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兰、第三人吴正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遂宁市森冠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洪彬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卓清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彭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