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振金与被告苏承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金,苏承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82民初13447号 原告:吕振金,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19。 被告:苏承杉,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1。 原告吕振金与被告苏承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安腾 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 代理审判员 关 恒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燕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