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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州市练市三峰线缆厂、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市练市三峰线缆厂,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练市三峰线缆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召林村。代表人:沈学坤,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石亭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子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练市三峰线缆厂与被执行人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73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均有抵押,故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11250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73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峰审判员  徐小明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钟震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