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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伊阔支与李尚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阔支,李尚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245号原告:伊阔支,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李尚智,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伊阔支与被告李尚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伊阔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伊阔支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阔支撤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伊阔支负担。审判员  温日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戈一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