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伊阔支与李尚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阔支,李尚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245号原告:伊阔支,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李尚智,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伊阔支与被告李尚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伊阔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伊阔支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阔支撤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伊阔支负担。审判员 温日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戈一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