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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翁然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翁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翁然,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松路县。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翁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翁然表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翁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翁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翁然饮酒后,驾驶粤M×××××号两轮摩托车由梅州市梅县区白宫镇经S333线往梅州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梅江区S333线西阳镇龙坑联运居门口路段时,因躲避同方向行驶变道的汽车而急刹,造成张翁然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翁然使用其手机报警,交警来到后将张翁然带至梅州市中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张翁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翁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翁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翁然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及前科记录查询,鉴定委托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告人张翁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翁然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翁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翁然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张翁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翁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冰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