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郑双庆、黄天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双庆,黄天佑,林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双庆,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许开展,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天佑,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叶基隆,永春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林秀丽,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再审申请人郑双庆因与被申请人黄天佑、一审被告林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5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双庆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林秀丽都不认识被申请人黄天佑,也从未收到本案借款14万元;本案借款实际为申请人购买“六合彩”所欠赌债,是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将应诉材料送达给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被申请人黄天佑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郑双庆辩称不认识被申请人是不能成立的,双方存在多笔银行转账记录,说明双方是认识的。一审法院是通过邮寄将应诉材料送达给申请人和一审被告林秀丽的,现申请人提出林秀丽人在外地没有收到,即使属实也应由林秀丽提出抗辩或申请再审。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黄天佑在一审时提供的《借条》可以证实申请人郑双庆于2015年7月29日向黄天佑借款人民币14万元的事实,且黄天佑持有该《借条》原件,可以认定黄天佑即为债权人。《借条》的内容明确,内有借款人郑双庆的签字、身份证号码及指印,郑双庆应当对其本人签名确认的内容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郑双庆主张其不认识黄天佑、本案债务实为“六合彩”赌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该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一审法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应诉材料和法律文书送达给郑双庆和林秀丽,其中送达给郑双庆的邮寄地址为郑双庆的户籍所在地、邮寄单上写明的联系电话也与郑双庆在再审审查过程中自认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同一个,邮寄单上签收人一栏签有“郑双庆”三字,因此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郑双庆称其未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该主张不能成立。至于一审法院对一审被告林秀丽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只能由林秀丽本人提出抗辩。因此,申请人郑双庆关于本案送达程序违法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郑双庆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双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黛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庄翊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维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